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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说“案” 文章:上海遨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12-17

       【仲裁案例】吴某患病医疗期已满仍不能上班企业还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吴某一年前应聘进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企业与吴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主要从事仓库保管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以及奖金等劳动报酬。吴某进企业以后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仓库管理的业务技术,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受到部门领导和班组同事的一致好评。去年6月初企业安排职工体检,体检时吴某被查出患有胃癌疾病,根据医生的嘱咐必须立即住院开刀治疗,经过治疗的吴某病情稍有稳定,出院后仍须在家静心养病,医院病假一次开几个月。去年年底企业以吴某患病已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上班为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吴某,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办理离厂手续。吴某收到通知后难以接受,心想自己身患疾病,平时工作任劳任怨,现在企业一点同情心也没有,执意要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太不仁慈了。吴某虽经多次与企业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企业还是为吴某办理了的退工登记手续。吴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将企业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撤销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吴某认为,自己身患癌症疾病尚在病假休息之中,并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己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企业应当延长医疗期。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且支付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企业则认为,吴某因病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延长了医疗期,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企业又重新招聘了员工,况且企业与其解除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也支付了吴某的相关费用,我们也尽力了。所以,对于吴某提出的要求企业难以接受。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对吴某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恢复与其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患病已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但是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本市《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按照吴某工作年限确定的医疗期已满,但吴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企业应当延长其医疗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吴某患病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对于吴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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