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某服装公司的一名制衣工,该公司为她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最近因公司放假,小林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一次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经该服装厂申请,小林被认定为工伤,但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服装厂没有为小林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绝。请问,小林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兼职工小林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小林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由于服装厂没有为小林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所以小林的工伤待遇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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