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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说“案”——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问题 文章:上海遨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5-13

年度职工工资性收入申报问题

 

1、生育女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怎么统计?


    
在以往的年度申报工作中,遇上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的情形,在统计全年工资性收入的时候往往难以把握。由于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本人申领生育保险金,单位一般不再发放工资,但产假期间同样需要由单位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做相对灵活变通的处理。


    
举例说明,某职工1-9月正常工作,单位对其发放工资性收入共计27000元,10-12月该职工休产假,单位未发放实际工资,而是由该职工产后申领生育保险金15000元。对于该单位来说,按照谁发放,谁统计的原则,未发放工资的月份应当不能计入计算平均数的除数中,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应当为27000÷9=3000元。但在实务操作中,许多申领生育保险金的女职工提出,申领的生育保险金也是她们的工资收入,虽然不是由公司发放,但应当在计算平均数时给予统计。我们认为,上述说法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生育保险金本身就是替代生育期间产假工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具有职工工资性收入的性质。虽然该部分费用不是由单位发放,虽不能计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但应酌情考虑计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中。对于上述例子来说,我们也可以酌情将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为(27000+15000÷12=3500元。

 

2、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如何统计?


    
对于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不足月工作的职工来说,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入职首月或离职末月职工拿到的是非全月工资收入。对于这种情况下,很多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了入职首月或者离职末月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其实除了该职工的上一家工作单位或者下一家工作单位已经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情形外,不予缴纳这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也会相应地给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带来麻烦与困扰,我们进一步举例说明。


    
某职工125日入职某单位,1月份单位给其的应发工资为1000元,2月份其应发工资为4500元,该职工又于324日离职,3月份其应发工资为3500元。由于该单位认为其实际工作仅2个月,因此仅为其缴纳了2月与3月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在年度申报工资性收入时却犯了愁,不知该怎样统计。该单位经办人员认为,该职工缴费月实际应发放的总收入为4500+3500=8000元,除以缴费的2个月数,因此该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4000元。其实这样计算将会使得今后在社保年度审计中,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与缴费工资总额之间产生误差。因为根据缴费基数来计算,该职工在该单位的工资总额应当为4000×2=8000元,而实际发放的为9000元。


    
对于上述情况,有两种处理的办法。第一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单位应当为其补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改为9000÷3=3000元。第二种方法,若该职工之前工作的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则不用重复缴纳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其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也应当申报为9000÷2=4500元。这样才不会在日后的社保审计中出现误差。


    
此外,在《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中,也明确规定了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这也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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