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陈是上海某高校大三的学生。2011年7月小陈到上海某证券公司实习,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小陈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公司向其发放每天100元的实习津贴。
2011年8月,小陈根据公司安排外出办事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骨折。公司在第一时间送小陈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部分医药费。
在小陈治疗期间,小陈的家属向公司提出,因为小陈在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公司给小陈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让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公司却告知小陈家属,小陈系在校学生,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小陈家属对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小陈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在校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虽然其所处的环境不在学校,是在实习单位,但其学习内容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故在本案中,小陈的身份系学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之内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同意除垫付医药费外,另行支付小陈一笔慰问金以减轻小陈家庭的负担。
案件评析
每年的六、七月份是学生实习的高峰期,由于实习生的用工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发生实习生用工管理纠纷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疑惑。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还是要弄清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而对于在校实习生的用工性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只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企业的一种用工行为。也就是说实习生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或“雇工”的范畴之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时,对于实习生因在工作之中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按一般人身侵权适用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在校实习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为参加实习的在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如果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就可以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
作为学校,对学生的实习活动也应当主动予以关心,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实习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伤害,应当协助双方妥善地处理后续事宜,这样既能保障实习生的权利,也能为用人单位降低使用实习生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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