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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政”说“案”——社保疑惑解答 文章:上海遨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05-13

    徐先生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参保人员,因病在本市新华医院做了膀胱切除手术,出院后需长期使用造口袋,医院为其开具了《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登记申请单》,他想询问下如何办理门诊造口袋登记手续,医保对于门诊造口袋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政策规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造口袋的,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上海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登记申请单》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    临时造口袋使用人员享受门诊用造口袋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申请单》开具之日起6个月,永久造口袋使用人员享受门诊用造口袋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申请单》开具之日起12个月。登记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使用造口袋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开具《申请单》后,应到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服务点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另外,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定为2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非上海户籍人员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问:我是一名来自重庆的打工者,原先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两年,现在即将离职。由于我是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因此,在工作期间单位按照上海有关规定为我缴纳了失业保险。现在我失业了,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根据劳社厅函(199987号规定: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

  

工伤人员的复查鉴定有何规定?

  

  问:我是金山一家化工厂的人事专员,单位有一位本市户籍的生产工人,常年在粉尘环境下作业,去年被职业病医院诊断为尘肺职业病,并被鉴定为工伤6级。今年元旦后,他突感肺部疼痛,家属提出希望重新做一次鉴定。我想了解一下,工伤复查鉴定多久才能申请,具体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出国定居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问:我今年40周岁,目前是上海户籍,于1994年进入本市一家企业工作,截至今年共缴纳城镇养老保险18年。由于我的家属都已移居加拿大,所以我也准备赴加拿大定居。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出国了,之前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呢?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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