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虽然增加了管理层次和用工成本,却成为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大型国企热衷的用工模式,甚至一度演变为主流的用工方式。据有关资料披露,我国现有劳务派遣公司近30000家,由于规范不足,监管不力,导致劳动者权利旁落、工资低微、社保缺失、同工不能同酬的非正常现象激增,也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为此,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不到五年的《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重点规范劳务派遣。但是,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务派遣用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变相实施“逆向劳务派遣”,违法用工方式更趋“隐蔽化”
劳务派遣按照正常的流程,是用工单位将用工需求告知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按此要求招聘、培训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可现实中一些用工单位先将原有职工辞退,令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再派往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劳动者无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或者是用工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计划、方案、培训都是自己制订实施,而劳动合同却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真正的用工单位隐身为第三方。2012年底,我省某国有大型石油企业下属的综合服务公司强行终止与600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转而要求他们与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再派遣到原岗位工作,工资待遇不变。此举引起当事员工的强烈抵制并导致集体抗议和上访事件,在各级工会组织的干预下,这起典型的“逆向派遣”事件得到纠正。尽管如此,社会上类似这样的“逆向派遣”的问题,在企业乃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普遍存在,只是因有的派遣规模小,有的是逐步展开,而没有引发大的动荡。
借用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违法用工行为更趋“技巧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进一步发展,企业部分用工实行外包成为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有利于企业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有的企业深知,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应承担起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为规避上述责任,通过承包方式设法避免与劳动者直接形成劳动关系。如某国有电信企业2000年前后招用一批线路维护工,2007年底将这部分人员转为劳务派遣,几年来先后变换多家劳务派遣公司,而这些“被派遣”员工仍在原岗位工作至今,其间单位还让这批人员与单位补签时间为2006年底的业务委托代办协议,将劳务派遣之前的劳动关系转换为业务承包。2013年底单位将其中年满50岁的员工违法解除而导致员工集体上访,省总工会调查、交涉时,企业认为与这部分人员签订有承包合同,为业务代办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同工同酬在福利待遇差异化中被架空,违法用工手段更趋“合理化”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一个主要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的权利。然而现实问题是,由于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够强,法律规定并没有给予劳动者同工同酬的保护,一些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制度成了同工不同酬的重灾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与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同工同酬依然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被架空。如近年来先后有石油、银行、移动等系统国企员工来上访,反映他们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与相同岗位的单位“正式员工”相比,其基本工资虽然一样,但奖金、补贴等福利差别很大,全部算下来每年的薪资仅为“正式员工”的三分之一。
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变得越来越迫切,而前进路上又遭遇困境的时候,国家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 用工行为,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对上述劳务派遣中的乱象,都从规章制度层面进行了明确,将有效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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