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2014年头一个长假即将开启,上班族们纷纷策划以旅游度假、走亲访友等形式欢度。同时,还有些上班族需要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也想了解如何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1月31日(正月初一)、2月1日(正月初二)、2月2日(正月初三)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其中,1月31日-2月2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31日-2月2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3日-6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如果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被克扣,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或通过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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