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 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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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 |
书面/口头协议 |
试用期 |
不得约定 |
终止用工 |
随时通知 |
经济补偿 |
无需支付 |
劳动报酬 |
不低于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报酬支付周期 |
≤15日 |
用工登记 |
通过单位办理 |
《劳动手册》 《就业失业登记证》 |
个人保管 |
档案管理 |
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个人档案在就业期间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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