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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早咖啡——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文章:上海遨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1-06

    员工问:去年11月初,我被某餐饮公司招聘为服务员,约定试用期一个月。经过两周培训后,公司把我们送到其他店进行实训,即做具体工作。前几天,公司通知我们,因操作不熟练本月还要继续试用(这样我就试用三个月了),2月份才能转为正式工并且签订劳动合同,而试用期间我们只能拿到一半工资,大概900元。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泰才法务答:首先,试用期间单位只支付一半工资不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因而北京地区职工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这一标准。餐饮公司向您在试用期间只支付900元,低于14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餐饮公司与你们约定一个月试用期,现在又增加两个月,与法律规定相悖。若单位认为你们在一个月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然后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延长试用期。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公司在结束试用期后再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你们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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