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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动态:内退不等于退休 文章:上海遨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12-24

    2009年,某机械加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难,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经厂办公会研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可以选择退出岗位休养。钱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单位为钱某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发放850元生活费。钱某“退休”后,每月领取的生活费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起初还感到满意。不久,同厂比自己小4岁的女职工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刘某每月领取的“退休金”不但比自己高200多元,而且是到银行而不是到厂里领取。经向刘某询问,得知刘某的退休金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的。钱某觉得大为不公,自己比刘某多工作了4年,同样都是退休,怎么相差这么多呢?钱某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自己的“退休金”也应由银行发放,并重新核定自己的“退休金”标准。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钱某的请求后,当即告知,刘某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其养老金依法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而钱某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钱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经办机构无关。钱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钱某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钱某遂向仲裁委申诉,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对钱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内退,实际是“在企业内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但内退在政策依据、待遇标准、发放主体、权利救济等实体问题上与国家法定退休是不同的。

    一是政策依据不同。内退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该文件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待遇标准不同。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和第11条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退休人员待遇与退休前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有关,退休前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的养老金就越高。

    三是发放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账户。内退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由单位负责发放。

    四是救济途径不同。内退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的纠纷属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休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对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养老金的行为不服,属于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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