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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早咖啡——在职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文章:上海遨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11-08

在职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丧葬费: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注: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2、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死者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为6个月;供养2人为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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